严格来说,科斯定理并非一条定理,它从未形成权威准确的定义,只不过是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然而由于这种观点对法律界和经济界都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所以被赋予“科斯定理”之名。
所谓科斯定理,即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
科斯本人并非经济界人士,其理论的形成源于对一系列案件的研究,但是由于他本人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广泛地推广,所以科斯定理一直未能形成书面上的确切定义。而后人之所以不对它进行书面定义,一方面固然是不愿窃取科斯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怕理解不全面。因而,至今经济学界都只是引用、解释科斯定理。
每个国家都存在法律,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保证人们各种权利的有效分配,确定权利的最初分配。法律的作用是被广泛认可的,但在经济学家眼里,法律的介入势必不能保证完全的公平。经济学的中心思想就是,只有自由交换才能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才是最优先的。而法律不但强制规定了资源所有权,还规定了许多其他权利,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等等。一旦被某种限架框定,“自由”势必会被剥夺,所以经济学家常常为此忧虑。
而这时,科斯定理正好为他们消除了忧虑。科斯认为法律的介人是否影响到资源的最初分配的公平性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依然能自由交换,由法律所规定造成的分配不当就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就以科斯当初阐释其理论时所举的例子来说明。早期的火车是以木柴和煤作为燃料的,而在火车运行过程中,柴和煤在锅炉中燃烧时常常会溅出火星,引燃铁路旁边的农田。为了减少发生火灾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可以想办法采取一些防备措施。比如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但无疑任何措施都要付出成本,双方肯定都会尽力避免自己付出成本,这时往往就需要法律介入。
这样看来,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法律部门既可以要求铁路部门减少火星喷溅,将权利分配给农民;也可以禁止农民在铁路旁种植和堆积农作物,将权利分配给铁路部门。但怎样才是最经济的呢?法律部门往往在这方面考虑较少,于是经济学家就会担心判决不够“经济”。
不妨做一个假设,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火车在运行过程中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讲,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运营,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隐患殃及周边的大量农田。究竟偏向哪一方才是有效的,似乎是个无解的答案。但实际上,科斯认为关注表面现象会被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其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一不禁止铁路运营。反过来说,如果铁路部门有权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它也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农民可以支付一笔钱给铁路部门,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一减少火星的溅出。
无论权利最初如何分配,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时才会丧失。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对农民更加重要的话,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当权利得到有效分配时,交易的潜在好处也就丧失殆尽。因此,当市场正常发挥作用时,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